这家券商被告上法庭!索赔4.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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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4:00:04
近日,又一家券商因承销债券违约,被投资者诉上法庭。
国都证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告知书,因“20福晟01”债券违约,五矿国际信托将债券发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晟集团”)及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告上法庭,索赔4.75亿元。
自“五洋债”之后,越来越多的债券欺诈发行案例中,投资者开始追究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不乏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监管层和司法机构近年来亦明显强化了对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体现了从严监管、从严执法的政策导向。
索赔额高达4.75亿元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依法受理原告五矿国际信托与被告国都证券、许幼农、潘伟明、郭阳春、第三人福晟集团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6月,福晟集团非公开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年的公司债券“20福晟01”,票面利率7.50%。
五矿国际信托代表其管理的信托计划于2020年6月29日购入该债券4亿元。2022年6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同意调整本息兑付安排,约定此展期不构成违约。2022年11月22日,福晟集团未能按展期协议支付利息。
于是在2023年2月,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案涉债券加速到期,要求福晟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及全部未支付的利息。但发行人福晟集团至今未履行兑付义务,导致本案诉讼。
五矿国际信托请求判令四被告就“20福晟01”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6月22日,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4亿元、违约前的利息损失1500万元、违约后的利息损失6000万元以及购入佣金4万元。再加上30万元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超过4.75亿元。
据天眼查信息,福晟集团目前共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条被执行人信息且累计金额高达90亿元、3条限制消费令,以及540条相关股权冻结信息。
主承销商被诉连带赔偿
在本案中,五矿国际信托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矿国际信托认为,国都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相关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己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未尽勤勉义务,以致于未能发现巨额债务违约和重大诉讼”,因此应当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诉讼,国都证券表示,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后续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
在2025年中报中,国都证券披露其承销的“19成龙01”同样陷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诉讼请求赔偿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合计金额为5088.26万元。
今年上半年,国都证券实现营业收入7.49亿元,同比下降4.42%;净利润3.60亿元,同比下降7.7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8亿元,同比下降8.10%,主要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这也意味着,若国都证券在相关债券违约案中被判承担较大赔偿责任,或将对其未来盈利带来较大压力。
券商担责如何判定?
自2021年“五洋债”案开创先河后,中介机构因债券违约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过往案例看,身为主承销商的券商往往很难独善其身,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甚至部分券商因相关债券违约诉讼,计提了大额负债。
例如,“16宁远高”违约案中,国融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被投资者作为被告之一诉至法院。2023年11月,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国融证券对案涉债务本金1287.2万元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承担128.72万元。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律所和评级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关于债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观察与思考》一文中提到,从实务经验来看,投资者因希望获偿债券本息而有动力提起虚假陈述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泛化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对已经违约、破产的债券发行人来说并无实质影响,却很可能导致中介机构所在行业不堪重负。
其强调,“精准问责”的制度导向正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得以充分贯彻。如在康得债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对于财务数据的核查,不应要求承销机构承担过重的义务,进而涉案承销机构获得免责机会。又如在大连机床案、山东胜通案中,人民法院均摒弃“一刀切”的全额连带责任做法,转而审慎判断各主体的赔偿责任。
排版:杨喻程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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