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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这家上市券商及总裁,被限高!

来源于: 本站

2025-09-07 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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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券商高管被限高。

近日,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红塔证券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涉及金额1.02亿元。因为该执行案件,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均被限制高消费。

券商中国记者查阅红塔证券半年报获悉,该纠纷源于红塔证券一资管产品与上海一家私募机构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涉事债券标的正是多年前因爆雷而备受瞩目的“华晨债”。

仲裁结果显示,上述券商资管产品要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今年7月初上述私募机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从该资管产品托管账户划扣3793.21万元。

红塔证券被限高

据天眼查近日披露的红塔证券限制消费令,7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执行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潼骁投资”)申请对红塔证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案。据悉,涉案执行金额达1.02亿元。

据悉,由于红塔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红塔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法定代表人正是公司总裁沈春晖,其被限制高消费。上述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待红塔证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

事涉“华晨债”违约

公开信息表明,上述纠纷与“华晨债”相关,自2020年该债券违约“爆雷”以来,其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影响持续发酵至今。

根据红塔证券年报,在2020年8月14日—17日期间,红塔证券管理的一只资管产品——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红鑫2号”)与上海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0万元,红鑫2号将“19华晨04”债券质押给潼骁1号提供质押担保。

当月(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出现质押债券欠库的情况,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补足现金2950万元至红鑫2号账户;次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

不久,华晨集团债券违约引发市场关注,2020年10月下旬,华晨集团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兑付,逃废债等质疑四起。当年11月,证监会就对华晨集团债券违约开展专项检查。同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针对华晨集团的破产申请,华晨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华晨集团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向红塔证券上述资管产品——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并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

上海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其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且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款项,侵犯了上海潼骁投资的权益。基于此,上海潼骁投资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红塔证券近期发布的半年报里显示,该案件在2025年2月11日开庭审理,4月14日裁决结果出炉:

红鑫2号要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

潼骁1号有权就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就“19华晨04”债券已经受偿的金额上优先受偿,并在未来就“19华晨04”债券继续受偿的金额上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仲裁费73.70万元应由红鑫2号全部承担;鉴于上海潼骁投资已经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红鑫2号应向上海潼骁投资支付上述费用。

红塔证券表示,裁决结果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今年7月7日红塔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海潼骁投资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于7月1日立案执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21万元。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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